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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的概念
时间: 2018-12-20来源:未知
20世纪70年代末期,诞生了微量物证的概念。对于“微量物证”这一新名词,目前尚无统一认识。

20世纪70年代末期,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司法鉴定机关率先普及使用扫描电镜、射线显微分析仪、质谱仪、气象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高精密度理化分析仪器,只需采集和检验极少量物证样品量,即可分析出物证样品的种属特性。因此,警务人员在现场勘查中注重搜查那些不被犯罪分子所注意和破坏的金属残渣、灰土、纤维等微量残留物,由此而诞生了“微量物证”(Traceevidence)这一新概念。

对于“微量物证”这一新名词,目前尚无统一认识,争议颇多,较为流行的说法是将“微量”解释为“微小”,将“微量物证”简称为“微物”。实际上,“微量”的含义不仅仅指的是物质体积小,而且还具有数量少的意思,不能一味地以表示体积“微小”加以代替,更不能将“微量物证”简称为“微物”。

根据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凡物体与物体之间发生接触后会存在物质的转移,目标物体会从源物体上带走一些物质,同时也会将自身的一些物质遗留在源物体上。通过对转移物质的检验,能够反映其源物体与目标物体的某些特征,也可以证明发生接触的物体的相互关系。在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由于行为与犯罪现场的接触,必然会遗留或带走某些物质,其中那些可以用以揭示和证实犯罪事实的物质,统称为“物证”。而那些与犯罪活动有关,能用以认定犯罪事实真相,但需要借助专门检测仪器进行检验、鉴定的量小体微、易被污染和丢失的物证,即是微量物证,其形成通常是由于外界的交互作用而产生的物体间的微量物质转移。在某些情况下,某种物理化学作用也会引起程度不一的微量物质的转移,结果使物体上增加了某种微量物质或导致某种微量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有所改变。这些微量物质的存在和变化也可能成为证明该待查犯罪事实的证据。综上,可以将微量物证定义为:附着在与犯罪有关客体上的能够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的量少体微物质。“附着”一词揭露的是微量物证的本质即“脱离母体的分离体”。分离体由于“擦刮”“擦蹭”“分泌”“脱落”等作用而脱离于母体(源物体),依附在其他目标客体之上。溯其本源,通过研究分离体及其运动的轨迹可以分析出母体的种属特性、分离因素等。该定义中的“与犯罪有关的客体”在通常情况下包括当事人的身体、鞋帽、衣物,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现场上所破坏或遗留的有关物品,现场建筑物墙面、地面,文件以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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